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1-08-05
构成“”的情形有很多,那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会涉嫌犯罪吗?
解答: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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