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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中的“以单位名义”?

发布时间:2011-08-05

答:所谓以单位名义,首先是指是由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义务的结果。其次是指私分的款 物是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分发给个人的,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比如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 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7.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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