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6
当前社会中在发生天灾国难时,我国政府往往会划拨特定款项来救助一方,同时仍存在着挪用特定款物的罪行。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是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从重处罚。
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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