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8-06
当前社会中在发生天灾国难时,我国政府往往会划拨特定款项来救助一方,同时仍存在着挪用特定款物的罪行。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中的“挪用”有何不同?
律师解答: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同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内涵不同,其仅限于将特定款物擅自挪作其他公用,即改变了特定款的专用用途,但仍属于公用性质,如原本是救济款项,行为人擅自决定挪用给本单位购买小轿车、装修办公场所等。
根据《》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刑法》第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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