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5
答:一般情况下,非法搜查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非法搜查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非法搜查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关于非法搜查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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