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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李坤团队为其辩护,获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撤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和荣誉损失

发布时间:2024-05-13 10:10:40 浏览:279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4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女,已退休。因其参与中商xx有限公司涉嫌非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22日被公安局、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1日,检察院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受理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随后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恢复审理的裁定。

因李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试行)》规定,天津市某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团队的李娜、徐艳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李娜、徐艳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阅卷后,了解到如下案情:

2014年至2018年,孙某某、常某、田某、李某某、杨某与黄某(另案处理),成立、运营天津xx有限公司、中商xx有限公司、中商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许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虚假债权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在中商xx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8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50000元,实际打款金额人民币1036599元,损失金额人民币166250元。李某非法获取工资和提成合计人民币118808.02元。

经律师与李某多次约见,听取李某对整个案件的陈述,辩护人通过查阅公检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以及证据,针对案件疑点问题向李某核实等,了解到该案件确实存在很多疑点,审计报告中认定的被告人李某的非吸金额并不准确,其中有存疑的银行流水、还存在被告人自己以别人名义但是却是被告人自己的资金进行的投资没有排除等疑点,案卷中以及审计报告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辩护人将其中的疑点问题一一列出,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争取其应有的利益。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李某在尚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起初在中商xx公司天津分公司做兼职业务员,是为了确保自己投资的安全性,这与专职业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且其在整个团队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李某已取得三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被告人李某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极好 ,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明案情,应依法从宽处理。

5、其中一个被害人的2015年4月11日的投资款5万元,以及韩某2015年7月29日投资款5万元、2015年8月31日投资款5万元,并没有相应银行投资流水,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从非吸金额中扣除,扣除后李某非吸金额为976599元。

6、本案存在被告人李某以王某某名义投资的情况,虽然从银行流水上无法甄别,但望贵院予以考虑此情节,减轻对被告人李某的处罚。

7、根据2022年2月22日的《审计报告》显示,李某涉嫌吸收金额的实际打款为1126599元,涉及人数为8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为163000元,李某本人投资实际打款782500元,李某所得工资、佣金金额为118808.02元,由此证明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8、根据2022年2月22日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李某儿子、儿媳、母亲、同胞兄弟、侄媳妇等近亲属投资金额约为84.6万元,占李某非吸收金额的75%,由此证明李某并未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其犯罪行为涉及的对象都是其近亲属,范围非常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其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9、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10、被告人李某所涉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小。

 

四、办案结果

庭上经过辩护人的辩护,主审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以朋友王某某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因缺乏相应证据没有被审计排除,还有以其婆婆、儿媳妇等名义进行的投资,同时该案中还存在15万银行流水存疑的状态,通过庭后辩护人与法官的沟通,法官要求庭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公诉机关对相关疑点进行说明。因该案中,被告人李某确实未对社会造成人员造成损失,已经造成损失的邻居以及朋友,被告人也积极补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辩护人与法官沟通,将该案存在的疑点问题一一破解,最后将被告人李某的非吸金额降到了最新刑事立案标准以下,最终公诉机关撤销了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李某因退休在家,想通过投资理财方式合理规划一下手里的存款,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经辩护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当面以及电话沟通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现案卷中存在的疑点公检部门并未侦查完全,后经与审理法官的沟通,经过再次核实案件的事实,恢复案件的实际情况,且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现,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并未达到最新的立案标准,故,最终对被告人采取了撤销案件的处理,让被告人重归正常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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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李坤团队为其辩护,获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撤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和荣誉损失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4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女,已退休。因其参与中商xx有限公司涉嫌非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22日被公安局、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1日,检察院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受理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随后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恢复审理的裁定。

因李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试行)》规定,天津市某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团队的李娜、徐艳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李娜、徐艳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阅卷后,了解到如下案情:

2014年至2018年,孙某某、常某、田某、李某某、杨某与黄某(另案处理),成立、运营天津xx有限公司、中商xx有限公司、中商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许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虚假债权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在中商xx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8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50000元,实际打款金额人民币1036599元,损失金额人民币166250元。李某非法获取工资和提成合计人民币118808.02元。

经律师与李某多次约见,听取李某对整个案件的陈述,辩护人通过查阅公检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以及证据,针对案件疑点问题向李某核实等,了解到该案件确实存在很多疑点,审计报告中认定的被告人李某的非吸金额并不准确,其中有存疑的银行流水、还存在被告人自己以别人名义但是却是被告人自己的资金进行的投资没有排除等疑点,案卷中以及审计报告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辩护人将其中的疑点问题一一列出,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争取其应有的利益。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李某在尚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起初在中商xx公司天津分公司做兼职业务员,是为了确保自己投资的安全性,这与专职业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且其在整个团队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李某已取得三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被告人李某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极好 ,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明案情,应依法从宽处理。

5、其中一个被害人的2015年4月11日的投资款5万元,以及韩某2015年7月29日投资款5万元、2015年8月31日投资款5万元,并没有相应银行投资流水,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从非吸金额中扣除,扣除后李某非吸金额为976599元。

6、本案存在被告人李某以王某某名义投资的情况,虽然从银行流水上无法甄别,但望贵院予以考虑此情节,减轻对被告人李某的处罚。

7、根据2022年2月22日的《审计报告》显示,李某涉嫌吸收金额的实际打款为1126599元,涉及人数为8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为163000元,李某本人投资实际打款782500元,李某所得工资、佣金金额为118808.02元,由此证明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8、根据2022年2月22日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李某儿子、儿媳、母亲、同胞兄弟、侄媳妇等近亲属投资金额约为84.6万元,占李某非吸收金额的75%,由此证明李某并未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其犯罪行为涉及的对象都是其近亲属,范围非常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其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9、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10、被告人李某所涉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小。

 

四、办案结果

庭上经过辩护人的辩护,主审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以朋友王某某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因缺乏相应证据没有被审计排除,还有以其婆婆、儿媳妇等名义进行的投资,同时该案中还存在15万银行流水存疑的状态,通过庭后辩护人与法官的沟通,法官要求庭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公诉机关对相关疑点进行说明。因该案中,被告人李某确实未对社会造成人员造成损失,已经造成损失的邻居以及朋友,被告人也积极补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辩护人与法官沟通,将该案存在的疑点问题一一破解,最后将被告人李某的非吸金额降到了最新刑事立案标准以下,最终公诉机关撤销了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李某因退休在家,想通过投资理财方式合理规划一下手里的存款,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经辩护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当面以及电话沟通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现案卷中存在的疑点公检部门并未侦查完全,后经与审理法官的沟通,经过再次核实案件的事实,恢复案件的实际情况,且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现,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并未达到最新的立案标准,故,最终对被告人采取了撤销案件的处理,让被告人重归正常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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