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8-13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那么如何区分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律师解答:(一)主观的目的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罪还包括生活资料。
(三)直接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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