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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有哪些表现?

发布时间:2021-08-13 18:38:34

故意挪用救灾、扶贫、抢险等资金,使得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明显比挪用一般款物具有更加恶劣的影响。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有哪些表现?

律师解答: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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