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所谓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是现在在工作之人。已经退休、离休或下岗等等的公司、企业人员,以及被解聘的经理等其他职工,原则上均非本类罪主体。但是如果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于离职后收受贿赂,或离职、落选、解聘后又被聘用而在公司企业工作的,则可以构成本类最的主体。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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