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残缺、污损货币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货币。对于残缺、污损货币,公众可以向有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兑换。如《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4条规定,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因此,如果行为人持残缺、污损货币,或者为了兑换、使用方便,进行必要的粘贴等行为,不属于变造货币。但是如果行为人对完整的货币或残缺、污损货币进行了变化改造,使其价值发生改变的,则属于拼凑变造,可以构成变造货币罪。
有关变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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