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1)“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2)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3)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有关变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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