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30
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持医患关系双方的最高利益,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需要对执行的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对象进行立案追究。那么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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