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有关票据诈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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