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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新法快递》(2021年9月号)

发布时间:2021-09-01

(一)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在这份中央文件中,特别强调了新时代如何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包括: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了三个条文对有关如何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大亮点”彰显个人信息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改变了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在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了适当扩大,旨在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方面,法律援助法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纳入了“应当通知”辩护范围,并新增可以通知辩护的援助类型。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方面,法律援助法新增了“确认劳动关系”“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

延伸阅读:

《法律援助法:应援尽援,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作出规定:
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
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
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按照全面、客观、公正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
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延伸阅读:

中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用了两个条文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用了两个条文明确规定对有关涉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经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了一条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之后,立法机关授权法院系统开展的第五项重要改革试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审判机关这次也是试点法院之一。

从授权决定内容看,这次改革决不能简单理解为案件重心下沉,将压力传导至基层。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调整不同层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结构,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推动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主要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8、立法机关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9、涉及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共九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部门规章

1、《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延伸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四)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 “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同时,《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律师协会要不定期对律师出庭着装情况进行抽查,并主动向法院了解律师出庭着装情况。省律师协会将联合省法院,就规范律师出庭着装问题建立协同机制,不定期抽查全省律师出庭着装情况。对违反出庭着装规定的律师,各市律师协会要敢于担当作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给予行业处分。

3、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尽管早在2011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在第一百条中补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的“前科”报告义务。但十年来,这一规定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为此,河北高院在该《办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查询”两个方面的主体、内容、方式、监督、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拟封存的犯罪记录和卷宗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建立专门档案库,实行专门管理。对于相关的电子档案应指派专人管理,可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专门板块或严格设置系统登陆密码予以封存。在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封存;在分案审理同案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内容。未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全案封存。
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切实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湖北高院出台《办法》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

4、《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

上海海关将在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公布已核实的行贿行为有关情况;
上海海关将把行贿行为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对发生行贿行为海关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上海海关对已核实存在行贿行为的海关工作对象,将致函通报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海关工作对象,通报给上海市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
涉嫌犯罪的,上海海关将有关问题线索提供给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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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1

(一)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在这份中央文件中,特别强调了新时代如何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包括: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用了三个条文对有关如何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大亮点”彰显个人信息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改变了什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在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了适当扩大,旨在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方面,法律援助法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纳入了“应当通知”辩护范围,并新增可以通知辩护的援助类型。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方面,法律援助法新增了“确认劳动关系”“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

延伸阅读:

《法律援助法:应援尽援,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作出规定:
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
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
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按照全面、客观、公正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
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延伸阅读:

中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用了两个条文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用了两个条文明确规定对有关涉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经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了一条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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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之后,立法机关授权法院系统开展的第五项重要改革试点。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审判机关这次也是试点法院之一。

从授权决定内容看,这次改革决不能简单理解为案件重心下沉,将压力传导至基层。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调整不同层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结构,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推动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主要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8、立法机关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9、涉及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共九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部门规章

1、《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延伸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四)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 “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同时,《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律师协会要不定期对律师出庭着装情况进行抽查,并主动向法院了解律师出庭着装情况。省律师协会将联合省法院,就规范律师出庭着装问题建立协同机制,不定期抽查全省律师出庭着装情况。对违反出庭着装规定的律师,各市律师协会要敢于担当作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给予行业处分。

3、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尽管早在2011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在第一百条中补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的“前科”报告义务。但十年来,这一规定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为此,河北高院在该《办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查询”两个方面的主体、内容、方式、监督、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拟封存的犯罪记录和卷宗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建立专门档案库,实行专门管理。对于相关的电子档案应指派专人管理,可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专门板块或严格设置系统登陆密码予以封存。在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封存;在分案审理同案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内容。未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全案封存。
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切实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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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出台《办法》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

4、《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

上海海关将在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公布已核实的行贿行为有关情况;
上海海关将把行贿行为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对发生行贿行为海关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上海海关对已核实存在行贿行为的海关工作对象,将致函通报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海关工作对象,通报给上海市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
涉嫌犯罪的,上海海关将有关问题线索提供给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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