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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2件刑事)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最高检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 生态损害赔偿 督促修复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全程监督涉案企业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并恢复生态,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金塔县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实际投资人均为董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 ,上述公司均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至厂区外面荒滩,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

经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鉴定评估:三年期间,天亿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面积50342平方米、体积51510.4立方米需要进行治理,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646.5万元。2019年3月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1500吨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污染面积111541.8平方米,体积75233.4立方米;受到碱污染,污染面积12673.2平方米,体积4288.8立方米。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深度约为0.92-8.88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1103.6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1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发现,天亿公司、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沟通,当地政府明确表示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肃州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查明,天亿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1.29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12-184倍;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中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02-19.17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2-35倍、挥发酚浓度超过对照点1.33-2倍、邻甲苯胺浓度超过对照点2-10倍。为准确确定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肃州区院在前期刑事证据的基础上,协调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追加鉴定公益损害相关项目。经鉴定:造成前期应急处置费用81.7万元,土壤损害恢复费用约1419.4万元,地下水损害方量为4699.79立方米损害费用约148.1万元,荒漠生态恢复费用约为100.88万元,鉴定费530万元。

2020年5月10日,肃州区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的组织提起诉讼。肃州区院针对应急处置费用等问题向专家咨询并深入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1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恢复等费用共计1750.1万元,鉴定费530万元,共计2280.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4月21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缴纳全部赔偿款,并在《检察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肃州区院多次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全程监督涉案企业治理修复受损环境并通过易地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目前已种植树木28000余株,折合造林面积500余亩。同时,向环保、发改等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质量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公益诉讼与打好“三大攻坚战”、中央环保督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等制度相衔接,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公益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灵活运用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督促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治理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建立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和生态修复法治教育警示林。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多元聚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专家论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害人数、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当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在案时,应结合具体的违法情节认定各自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6月间,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佣他人在陕西省咸阳市制作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经查,段某某以批发形式进行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从段某某处大量购进名为“加拿大巨根”、“阿拉伯野燕麦”等保健食品,并伙同刘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密云区等地的多家农贸市场内散发宣传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广告,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全国多地。

【调查和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院)在办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229298元,从其它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17174元。经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经咨询专业机构,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之后,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取得专家支持,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确的意见,为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区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2980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1740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对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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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2件刑事)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最高检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 生态损害赔偿 督促修复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全程监督涉案企业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并恢复生态,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金塔县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实际投资人均为董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 ,上述公司均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至厂区外面荒滩,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

经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鉴定评估:三年期间,天亿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面积50342平方米、体积51510.4立方米需要进行治理,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646.5万元。2019年3月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1500吨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污染面积111541.8平方米,体积75233.4立方米;受到碱污染,污染面积12673.2平方米,体积4288.8立方米。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深度约为0.92-8.88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1103.6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1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发现,天亿公司、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沟通,当地政府明确表示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肃州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查明,天亿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1.29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12-184倍;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中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02-19.17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2-35倍、挥发酚浓度超过对照点1.33-2倍、邻甲苯胺浓度超过对照点2-10倍。为准确确定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肃州区院在前期刑事证据的基础上,协调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追加鉴定公益损害相关项目。经鉴定:造成前期应急处置费用81.7万元,土壤损害恢复费用约1419.4万元,地下水损害方量为4699.79立方米损害费用约148.1万元,荒漠生态恢复费用约为100.88万元,鉴定费530万元。

2020年5月10日,肃州区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的组织提起诉讼。肃州区院针对应急处置费用等问题向专家咨询并深入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1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恢复等费用共计1750.1万元,鉴定费530万元,共计2280.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4月21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缴纳全部赔偿款,并在《检察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肃州区院多次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全程监督涉案企业治理修复受损环境并通过易地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目前已种植树木28000余株,折合造林面积500余亩。同时,向环保、发改等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质量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公益诉讼与打好“三大攻坚战”、中央环保督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等制度相衔接,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公益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灵活运用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督促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治理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建立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和生态修复法治教育警示林。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多元聚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专家论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害人数、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当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在案时,应结合具体的违法情节认定各自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6月间,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佣他人在陕西省咸阳市制作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经查,段某某以批发形式进行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从段某某处大量购进名为“加拿大巨根”、“阿拉伯野燕麦”等保健食品,并伙同刘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密云区等地的多家农贸市场内散发宣传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广告,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全国多地。

【调查和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院)在办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229298元,从其它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17174元。经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经咨询专业机构,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之后,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取得专家支持,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确的意见,为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区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2980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1740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对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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