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10-06
在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如果情节恶劣的。处罚会更重,那么怎么理解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公共场所”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公共场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场所。
二是教室、集体宿舍、游泳馆、电梯间、儿童游乐场等多人进出、使用的相对公开的场所。
三是网络通讯群组、聊天室等公共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也可能成为此条文中的“公共场所”,利用此类网络平台和服务,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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