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0-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10月14日 法释〔200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一百五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二百零一条(《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一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第二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条)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一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二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
利用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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