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1-10-14
(2018年3月7日 〔2015〕行他字第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海关总署署侦[2001]9号和署辑发[2013]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有作出处理的,海关执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