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21-12-31
问: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票证罪中“出具”,是否限于票据法上的“出票”行为,能否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行为?(国务院某部门,2018年6月22日)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违规出具票据应理解为票据法上规定的出票行为。对于非法承兑等其他票据行为,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规定处理。(2018年8月20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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