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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超标的查封问题要坚决禁止、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中新网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今日介绍,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就是要坚决禁止、零容忍。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排查出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扣冻措施的重点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提问,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将超标的查封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整治超标的查封问题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来解决这一问题?

  何东宁表示,超标的查封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程序办案,未分清财产情况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何东宁介绍,从客观方面讲,超标的查封问题很难根治,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债权额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会有利息甚至加倍利息,而这些利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执行人员在计算债权额时需要留出一定的“富余”,相应的也需要适当多查封一些财产。

  二是有些财产不容易确定价值或者价值存在较大波动。比如,对于股权、机器设备等财产,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具体价值,否则很难预估。

  三是有些财产无法进行分割查封。比如,虽然被执行人房屋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额,但由于无法进行分割登记,所以执行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整体查封。

  四是查封财产可能会被降价拍卖。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人员在采取查封措施时会将拍卖降价因素考虑在内。

  何东宁指出,综合这些客观因素,实践中,执行人员可能会多查封一些财产,但查封的过多,就会容易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这个尺度如何把握,客观上的确比较困难。

  “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就是要坚决禁止、零容忍。”何东宁强调,一是在制度层面,在2004年的《查封规定》和2016年的《保全规定》中明确规定,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要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在2019年的《善意文明意见》中,又对这一问题再次重申,并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规则。比如,明确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查封的不动产能够进行分割登记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分割查封登记。等等。这次出台的《意见》再次将严禁超标的查封单独作为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但评估期间不影响查封。

  二是在监督管理方面,积极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信访督办等方式,对于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同时,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等案件,对执行实施环节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个案监督,积极发挥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

  三是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把超标的查封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列出超标的查封的具体情形,组织各级法院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排查出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扣冻措施的重点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同时,我们对今年以来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超标的查封信访问题,有的及时立案监督,有的及时对下交办、督办。

  “总之,随着执行权制约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法律适用规则不断织密,超标的查封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何东宁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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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提问,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将超标的查封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整治超标的查封问题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来解决这一问题?

  何东宁表示,超标的查封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程序办案,未分清财产情况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何东宁介绍,从客观方面讲,超标的查封问题很难根治,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债权额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会有利息甚至加倍利息,而这些利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执行人员在计算债权额时需要留出一定的“富余”,相应的也需要适当多查封一些财产。

  二是有些财产不容易确定价值或者价值存在较大波动。比如,对于股权、机器设备等财产,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具体价值,否则很难预估。

  三是有些财产无法进行分割查封。比如,虽然被执行人房屋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额,但由于无法进行分割登记,所以执行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整体查封。

  四是查封财产可能会被降价拍卖。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人员在采取查封措施时会将拍卖降价因素考虑在内。

  何东宁指出,综合这些客观因素,实践中,执行人员可能会多查封一些财产,但查封的过多,就会容易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这个尺度如何把握,客观上的确比较困难。

  “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就是要坚决禁止、零容忍。”何东宁强调,一是在制度层面,在2004年的《查封规定》和2016年的《保全规定》中明确规定,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要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在2019年的《善意文明意见》中,又对这一问题再次重申,并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规则。比如,明确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查封的不动产能够进行分割登记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分割查封登记。等等。这次出台的《意见》再次将严禁超标的查封单独作为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但评估期间不影响查封。

  二是在监督管理方面,积极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信访督办等方式,对于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同时,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等案件,对执行实施环节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个案监督,积极发挥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

  三是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把超标的查封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列出超标的查封的具体情形,组织各级法院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排查出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扣冻措施的重点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同时,我们对今年以来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超标的查封信访问题,有的及时立案监督,有的及时对下交办、督办。

  “总之,随着执行权制约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法律适用规则不断织密,超标的查封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何东宁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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