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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车的名义骗取车辆,然后将租来的车辆进行质押变卖应如何定性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15

租赁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人只是暂时享有对车辆的使用权,因此,租赁人并未因租赁合同而享有对车辆的处分权。因此,租赁人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对车辆进行处分,是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进行定性呢?下面是卓安律师为您的专业知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解答:

    租赁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租赁车辆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使得出租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错误处分自己的车辆,租赁人因此控制并占有车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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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租赁车辆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使得出租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错误处分自己的车辆,租赁人因此控制并占有车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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