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22-01-15
租赁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人只是暂时享有对车辆的使用权,因此,租赁人并未因租赁合同而享有对车辆的处分权。因此,租赁人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对车辆进行处分,是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进行定性呢?下面是
律师解答:
租赁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租赁车辆的名义,隐瞒事实真相,使得出租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错误处分自己的车辆,租赁人因此控制并占有车辆,符合合同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