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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吉桂凤:以孕避刑高发,应规范哺孕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04 来源:澎湃新闻

“对怀孕或哺乳期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以及哺乳期婴儿的身心健康,实践中却被一些人作为法律漏洞加以利用,将这一人权保障功能当作逃避收监执行的‘护身符’。”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泰州市海陵区教师发展中心研训员吉桂凤将向大会提交《关于规范怀孕、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认为对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连续怀孕的女罪犯,一旦认定是为规避刑罚而故意怀孕的,应对其中止监外执行;对犯罪情节严重,或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不能保障母婴正常生活的怀孕、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开辟专门监区。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吉桂凤是江苏省小学英语特级教师,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实践中,罪犯的监外执行时间计入刑罚执行期,对罪犯无疑是巨大诱惑,部分女性罪犯为逃避监内服刑,通过在哺乳期内继续怀孕的方式达到连续监外执行的目的。如一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女性罪犯,其在案发时已怀孕,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此后,其连续两次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共计三年五个月,即便期满收监,其仅需在监内服刑半年。

另外,部分因怀孕、哺乳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对其进行收监时,其家人往往会以孩子无人抚养为由对抗收监执行。罪犯及其家人对抗收监的做法,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障碍,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以孕避刑’案例呈高发态势,既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刑罚的震慑力,尤其对刑事受害人而言,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和信服。”因此,吉桂凤建议,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对分娩后不哺乳自己的婴儿的,或只哺乳了几个月停止的,分娩时婴儿已死亡的,怀孕后流产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立即予以收监;对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连续怀孕的,综合考虑其婚姻家庭状况、生育情况、怀孕时间及次数等来界定其是否具备“恶意”,对于一旦被认定为是为规避刑罚而故意怀孕的,应对其中止监外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我国目前已对特殊罪犯,如艾滋病、传染病以及需要住院治疗的罪犯等设立了专门监区,管理效果良好。”吉桂凤建议,对于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经评估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以及不能保障母婴正常生活的怀孕、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开辟专门监区,这样既可以给予母婴生活保障,又能避免女性罪犯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的情形发生。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罪犯,就近收监执行,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给予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存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吉桂凤还建议,严格落实保证人条件和保证人义务,应建立保证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告知其必须履行的监督义务和违反担保责任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视情形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无人抚养的、女性罪犯的幼小子女,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属于“事实孤儿”的共识,由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养育,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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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或哺乳期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以及哺乳期婴儿的身心健康,实践中却被一些人作为法律漏洞加以利用,将这一人权保障功能当作逃避收监执行的‘护身符’。”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泰州市海陵区教师发展中心研训员吉桂凤将向大会提交《关于规范怀孕、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认为对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连续怀孕的女罪犯,一旦认定是为规避刑罚而故意怀孕的,应对其中止监外执行;对犯罪情节严重,或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不能保障母婴正常生活的怀孕、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开辟专门监区。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吉桂凤是江苏省小学英语特级教师,她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实践中,罪犯的监外执行时间计入刑罚执行期,对罪犯无疑是巨大诱惑,部分女性罪犯为逃避监内服刑,通过在哺乳期内继续怀孕的方式达到连续监外执行的目的。如一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女性罪犯,其在案发时已怀孕,故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此后,其连续两次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共计三年五个月,即便期满收监,其仅需在监内服刑半年。

另外,部分因怀孕、哺乳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对其进行收监时,其家人往往会以孩子无人抚养为由对抗收监执行。罪犯及其家人对抗收监的做法,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障碍,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以孕避刑’案例呈高发态势,既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刑罚的震慑力,尤其对刑事受害人而言,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和信服。”因此,吉桂凤建议,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对分娩后不哺乳自己的婴儿的,或只哺乳了几个月停止的,分娩时婴儿已死亡的,怀孕后流产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立即予以收监;对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连续怀孕的,综合考虑其婚姻家庭状况、生育情况、怀孕时间及次数等来界定其是否具备“恶意”,对于一旦被认定为是为规避刑罚而故意怀孕的,应对其中止监外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我国目前已对特殊罪犯,如艾滋病、传染病以及需要住院治疗的罪犯等设立了专门监区,管理效果良好。”吉桂凤建议,对于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经评估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以及不能保障母婴正常生活的怀孕、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开辟专门监区,这样既可以给予母婴生活保障,又能避免女性罪犯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的情形发生。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罪犯,就近收监执行,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给予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存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吉桂凤还建议,严格落实保证人条件和保证人义务,应建立保证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告知其必须履行的监督义务和违反担保责任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视情形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无人抚养的、女性罪犯的幼小子女,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属于“事实孤儿”的共识,由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养育,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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