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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坍塌致4死事故调查报告:谎报伤亡,7人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2-03-29 来源:法治日报

3月25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发布报告,详细披露了发生于去年10月12日的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一在建工程坍塌事故的来龙去脉。

报告显示,2021 年 10 月 12 日 15 时 35 分左右,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与登州南路交口的地铁 4 号线南段土建第 6 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 A2 出入口及 2 号风亭工程,在地连墙凿除过程中发生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26384万元。

事故发生后,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接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于宏伟电话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总经理索明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郭春林授意,索明伟与张慧军共同商议后决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并通过电话通知正在事故现场的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侨。马建侨、张慧军分别指挥徐宁、于宏伟等人对外统一口径。

由于索明伟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于宏伟蓄意误导相关政府部门核查人员前往其他地点核实,导致天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均未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

报告认为,涉事工程西侧 27 米地连墙及 20 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了披露,其中,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1.张慧军,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兼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批准逮捕。

2.于宏伟,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批准逮捕。

3.徐宁,隧道三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4.郭春林,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5.索明伟,隧道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6.马建侨,隧道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7.邢青明,施工队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6个单位的19个相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务及组织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还提出了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其部分表述引人瞩目: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全市通报本起事故暴露的问题,开展警示宣传,督促各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各环节责任,严格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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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9 来源:法治日报

3月25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发布报告,详细披露了发生于去年10月12日的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一在建工程坍塌事故的来龙去脉。

报告显示,2021 年 10 月 12 日 15 时 35 分左右,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与登州南路交口的地铁 4 号线南段土建第 6 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 A2 出入口及 2 号风亭工程,在地连墙凿除过程中发生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26384万元。

事故发生后,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接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于宏伟电话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总经理索明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郭春林授意,索明伟与张慧军共同商议后决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并通过电话通知正在事故现场的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侨。马建侨、张慧军分别指挥徐宁、于宏伟等人对外统一口径。

由于索明伟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于宏伟蓄意误导相关政府部门核查人员前往其他地点核实,导致天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均未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

报告认为,涉事工程西侧 27 米地连墙及 20 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了披露,其中,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1.张慧军,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兼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批准逮捕。

2.于宏伟,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批准逮捕。

3.徐宁,隧道三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4.郭春林,隧道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5.索明伟,隧道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6.马建侨,隧道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7.邢青明,施工队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6个单位的19个相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务及组织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还提出了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其部分表述引人瞩目: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打非治违”,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全市通报本起事故暴露的问题,开展警示宣传,督促各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各环节责任,严格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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