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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李坤、樊攀律师为其辩护,在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拒绝调整量刑意见的情况下,取得缓刑二年的理想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2-01-20 10:17:26 浏览:598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徐某相互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使用征信报告等虚假材料骗取天津滨海某某银行贷款10万元。在贷款正常放款后,徐某故意不还款,导致贷款逾期一直未还款。徐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2019年11月12日,民警在将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徐某的带领下将韩某某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

1、一审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李坤、樊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本案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唯一的要求是因孩子年幼,需要妈妈照顾,希望判处缓刑

2、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建议家属尽快退赔,以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律师对卷内全部材料进行梳理后发现,要想判处缓刑,除提出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退赔非常重要。为此,辩护人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要求筹措资金就非法获利部分进行退赔,争取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作为新的从轻处罚情节向法院进行说明。

3、开庭前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庭前辩护意见,争取一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开庭前,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主动向法官反馈辩护思路,并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在法院开庭时,充分阐述了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恳请法院给予宽限一段时间,让被告人家属可以完成退缴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宜。

4、开庭后,辩护人协助被告人家属完成退缴非法所得事宜,并多次与被害单位沟通,在辩护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被害单位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开庭后,辩护人陪同被告人家属到被害单位退缴非法所得5万元,但因为被告人徐某的犯罪金额为10万元,5万元并非全额,被害单位拒绝出具谅解书。辩护人坚持不懈,多次找到被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说服了被害单位,向被告人徐某出具了谅解书。辩护人在取得谅解书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在公诉人即使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也不同意调整量刑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是由被害单位某某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中介串通有预谋有组织策划进行的,被告人徐某只是他们骗取贷款从中获利的工具,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获利金额较少,且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2、被害单位某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具有对征信报告真实性进行核实的能力,贷款发放时其工作人员恶意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因此,被害单位某某银行自身的疏漏与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才是导致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被害单位某某银行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人徐某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4、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小,之所以会犯案,系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急需用钱的心理被利用导致的,且被告人最终仅获利31000元,结合其在本案中从犯的法律地位,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6、被告人徐某所涉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7、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悔罪,应依法认定为新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具有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

8、被告人符合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徐某的两个女儿年仅17岁,尚未成年,无论从心理还生理上尚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陪伴。故,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心理需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徐某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充分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涉案金额认定、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整体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告人对本案的想法和观点。虽然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到法院审理阶段,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最好的辩护时机。但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根据本案涉嫌罪名的相关性质,以及可以取得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积极与法官沟通,做通被告人家属工作,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了一切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最终达到理想的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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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李坤、樊攀律师为其辩护,在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拒绝调整量刑意见的情况下,取得缓刑二年的理想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2-01-20 10:17:26 浏览:5983次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徐某相互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使用征信报告等虚假材料骗取天津滨海某某银行贷款10万元。在贷款正常放款后,徐某故意不还款,导致贷款逾期一直未还款。徐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2019年11月12日,民警在将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徐某的带领下将韩某某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

1、一审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李坤、樊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本案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唯一的要求是因孩子年幼,需要妈妈照顾,希望判处缓刑

2、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建议家属尽快退赔,以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律师对卷内全部材料进行梳理后发现,要想判处缓刑,除提出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退赔非常重要。为此,辩护人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要求筹措资金就非法获利部分进行退赔,争取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作为新的从轻处罚情节向法院进行说明。

3、开庭前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庭前辩护意见,争取一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开庭前,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主动向法官反馈辩护思路,并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在法院开庭时,充分阐述了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恳请法院给予宽限一段时间,让被告人家属可以完成退缴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宜。

4、开庭后,辩护人协助被告人家属完成退缴非法所得事宜,并多次与被害单位沟通,在辩护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被害单位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开庭后,辩护人陪同被告人家属到被害单位退缴非法所得5万元,但因为被告人徐某的犯罪金额为10万元,5万元并非全额,被害单位拒绝出具谅解书。辩护人坚持不懈,多次找到被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说服了被害单位,向被告人徐某出具了谅解书。辩护人在取得谅解书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在公诉人即使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也不同意调整量刑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是由被害单位某某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中介串通有预谋有组织策划进行的,被告人徐某只是他们骗取贷款从中获利的工具,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获利金额较少,且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2、被害单位某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具有对征信报告真实性进行核实的能力,贷款发放时其工作人员恶意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因此,被害单位某某银行自身的疏漏与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才是导致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被害单位某某银行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人徐某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4、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小,之所以会犯案,系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急需用钱的心理被利用导致的,且被告人最终仅获利31000元,结合其在本案中从犯的法律地位,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6、被告人徐某所涉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7、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悔罪,应依法认定为新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具有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

8、被告人符合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徐某的两个女儿年仅17岁,尚未成年,无论从心理还生理上尚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陪伴。故,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心理需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徐某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充分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涉案金额认定、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整体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告人对本案的想法和观点。虽然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到法院审理阶段,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最好的辩护时机。但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根据本案涉嫌罪名的相关性质,以及可以取得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积极与法官沟通,做通被告人家属工作,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了一切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最终达到理想的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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