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9-26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07月14日第06版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激增,高空抛物事件接连不断。我国民事、行政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规制成效不足,高空抛物罪应运而生。
1.高空抛物罪的认定难点
通过高空抛物手段构成的
2.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之具体认定
(1)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抛掷物的种类与危害后果密切相关,尤其是抛掷物的形状、重量、大小等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差迥异,抛掷重物、尖锐物等行为的危害性更为严重。而抛物高度具有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抛掷物品的高度越高、冲击力越大、破坏性越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更为严重。
(2)抛掷地点、时间。同种行为在不同地点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较大差别,如在公共场所抛掷物品造成的危害性远大于在偏远地区的同种行为。而案发时间与人流量紧密相连,如在节假日期间旅游景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3)抛掷次数及危害后果。多次抛掷物品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且导致危害后果发生概率更大。危害后果是具体行为危害程度的具体显现,是评价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的直接标准,若行为人抛掷物品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则缺乏刑事惩治的必要性。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周某2次从高空抛掷生活垃圾,抛掷高度为20层高,从此高度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冲击力大、穿透力强,而且波及面积大,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的发生,且被告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随意性,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任性妄为。且抛掷物品的种类包括坚果壳、食物残渣、药物外包装等,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但导致多名被害人车辆受损,故综合考虑到被告人周某高空抛物次数、抛掷高度、物品种类、主观恶性,在其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危害后果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是恰当的。
本案案号:(2021)京0101刑初721号,(2022)京02刑终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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