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2
与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能成立。
(2)有既遂、未遂之分。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由故意构成,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更多关于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0.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