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0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运毒是犯罪行为,无论是否被胁迫都须承担相应的刑责。但如能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并有其他减轻情节,可能会获得较轻的判决。
【律师解答】
在中国,犯罪行为往往受到法律严格制裁,而“胁迫”因素只是进行带有理性视角反思、全面考虑的量刑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种量刑减轻情节。即使受到恐吓、威胁或者处于其他类似的不利境地下作出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豁免其法律责任。武汉市公安局宣传处原负责人邱亚洲曾因庇护涉毒者被定罪,他表示“被逼害的确发生了,情理之中。但是对于刑事责任,更应当考虑制度的原则和制度范畴内的公正与合理。” 因此,在采纳犯罪行为人自述被胁迫的情况时必须慎重考虑,不能为了照顾被胁迫人的情绪而失去大局。如果被认定从事毒品运输行为,则需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案发初期对案件的处理不妥或者侦察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也可能导致量刑结果的更改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胁】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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