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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食用江豚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3-05-18 11:28:56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律师解答】

捕杀长江江豚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资料显示,1988年,中国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次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农业部与原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把长江江豚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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