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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F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刘荣静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5-02-17 16:36:22 浏览:88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2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果:缓刑

亮点:争取到捕捞国家保护动物及非法获利情节不予认定。

封面语:F某涉嫌非法捕捞,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捕捞国家保护动物及非法获利情节不予认定。审判阶段争取到自首情节,公诉人当庭改变量刑建议为缓刑。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 2023 年底,被告人F某在某电站担任站长期间,W某通过F某多次授意值班保安开门让W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携带刷鱼竿进入电站尾水口水域实施刷鱼,W某将捕捞到的鱼销售后与W某某、Z某某、X某某进行分赃,并送F某渔获物用于食用。F某于2024年4月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立即向F某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向其详细分析其案件情况,并与办案民警进行多次沟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详细阅卷、形成辩护意见,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后检察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退侦后因证据不足,检察官未认定公安机关指控的“捕捞国家保护动物及非法获利”情节;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继续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在开庭前推动增殖放流,且法院主动调取了F某的到案经过,最终为F某争取到缓刑。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渔获物中有国家级二级保护动物金沙鲈鲤。渔获物中有金沙鲈鲤这一事实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二人均非鱼类专家,渔获物中有金沙鲈鲤系自己猜测,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渔获物有金沙鲈鲤。后经鉴定,未鉴定出渔获物内有金沙鲈鲤。

2.F某未获利。在案仅有W某供述称分给F某1000元,该供述系孤证,依法不应采纳。

3.F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在案缺少F某的《到案情况》,因此,辩护人分别向检察官、法官提交F某与办案民警的通话记录,以证实F某系电话通知到案。经过多次沟通,开庭前法庭依法调取了F某的《到案经过》。最终认定F某具有自首情节。

4.W某等人渔获量较小、捕鱼方式危害性相对较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限。

5.F某未实际参与捕鱼,只是为W某等人进入电站提供便利,且该便利条件并非必要,同时其未参与分赃,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6.F某系初犯,到案后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修复生态环境,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F某的行为符合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让其能够及时改正错误,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F某捕捞国家保护动物及非法获利情节不予认定。审判阶段争取到自首情节,公诉人当庭改变量刑建议为缓刑,法院最终判决F某缓刑。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辩护律师应当多关注证据问题。通过仔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现案件的关键细节和漏洞,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以构建有力的辩护体系。只有深入钻研证据,才能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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