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4号
【案情简述】
2022年12月6日晚,J某某带C某某和L某某到某县某镇的项目部找被告人Z某某要工程款,J某某与Z某某在厂项目部会议室商谈期间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J某某用纸杯丢向Z某某但未打到,Z某某用保温杯砸向J某某,致使J某某左眼受伤。经云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J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思路】
第一,因嫌疑人一方(Z某某、L某)与被害人一方(J某某、L某某、C某某)对于Z某某是否使用保温杯砸J某某这一关键事实各执一词,而双方供述、陈述或证言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关键物证保温杯缺失,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J某某左眼受伤系Z某某用保温杯砸伤。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进一步查清2022年12月6日民警出警后为何没有立案;案发当天会议室是否有保温杯,若有保温杯,保温杯去向如何;会议室桌子、椅子或其他物品是否有受到撞击的痕迹。若不能查清上述事实,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Z某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即使认定Z某某有使用保温杯砸J某某并造成J某某受伤结果的行为,Z某某以防卫意图对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贾志刚本人实施防卫行为,其虽造成J某某重伤的结果但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即使认定Z某某构成犯罪,不论从案件起因、行为条件和行为方式还是事后态度进行考量,都能看出Z某某并非放任J某某受伤结果的发生,而是轻信能够避免,Z某某对J某某受伤结果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即使认为Z某某构成犯罪也应当构成,而非。且本案中被害人J某某有严重过错,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使用依据不当,该鉴定意见书对于J某某左眼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若无证据能够证明J某某左眼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因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包含造成他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Z某某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Z某某1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104元。
【办案随笔】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以无罪辩护为首,次而争取轻罪。主要从证据不足、犯罪动机和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辩护。尽管关键物证缺失,但法院在认定上认为将人证等结合起来依然做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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