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1、致他人受到伤害而且是重伤害,是故失,而非故意;
2、有受重伤害的事实,且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对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致人重伤罪的量刑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高级合伙人、优秀法学会会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瀛和机构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核心成员、“牛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盐城市“双百”活动宣讲团成员,盐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员,曾承办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
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眉山市
黄新强律师 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1996年开始律师执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委员,眉山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2006年至今担任眉山市律协刑专委主任,眉山市公安局第三、四届、五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聘任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2010年至2022年历任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刑辩协会副会长,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先进党员。 2018年元月被省司法厅、省律协评为2015—2017年度全省百优律师之一,2019年4月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律师维权先进个人,2024年7月被评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首届全省十佳辩护词获得者。 如履薄冰,坚守刑事辩护二十余年,获得刑事专业律师证书。 【职业理念】 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权益优先的准则,秉承实质、有效的原则进行;用化解法律桎梏的智慧,帮助彷徨焦虑、孤立无援的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法律的正确评价。 【社会评价】 勤勉的工作态度,尽责的认真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的进取学习,是一位恪守职业道德的优秀辩护人。 【工作寄语】 每一位身陷囹圄者被囚禁的不只是身躯,还有各种牵挂和表达,更有亲人之间阻断的思恋;对生命和自由的渴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不应当只是法律帮助,更有心理安抚和精神寄托;让我用专业的态度、质量、效率、精神为其服务,对他们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更让他们的心灵和灵魂获得释然。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钟灵柔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兼具专业学历与教学经验。目前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经济犯罪法律业务部副部长,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钟灵柔律师实战经验丰富,辩护效果显著,适合处理复杂刑事案件,尤其经济犯罪与刑事合规领域。 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诈骗、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案件,多起案件获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等成果。 典型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近7千万)降档轻判、涉案金额超50万诈骗罪成功取保、开设赌场罪批捕后取保、串通投标罪7天内取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取保等。 善于从证据与法律适用切入,精准提出辩护意见,与办案机关高效沟通,推动案件往有利方向发展。 钟灵柔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刑事案件,因其专业扎实、经验丰富、辩护效果好、沟通高效、态度严谨,收到了许多当事人或家属赠送的锦旗和好评。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吕灵兮律师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一部部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委员会主任,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瀛动力刑辩团队的主办律师,曾任盐城市律协刑委会秘书,专注研究刑事案件,是庭立方全国刑辩精英律师公益课第五期冠军学员、庭立方出庭律师高级培训班第十四期冠军学员、尚权刑辩学院第五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研修班学员、北京大学瀛和领航人才培养计划第一期合规研究班学员、西北政法大学刑辩技能研修班学员、华东政法大学第五期刑辩技能研修班学员、盐城市首期刑辩专业人才培训班优秀学员,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承办多起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罪轻减刑案件。吕灵兮律师为人谦虚谨慎、热情公正,具有优秀的律师职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在合法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