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3-05-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法律分析】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者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播新冠肺炎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具体的危险犯。
(1)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只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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