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二者在行为对象、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性质、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2.html
相关阅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19 21:52
2024/05/17 18:17
2024/05/17 16:37
2024/05/17 15:21
2024/05/17 15:20
2024/05/17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