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23-06-29
派出所传唤最多扣留24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分析】
派出所传唤最多扣留二十四个小时。通常情形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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