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解析】
如果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罪犯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本身不包含的内容。如果被的犯罪分子需要的,应当把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 【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