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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发布时间:2007-11-12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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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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