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9-18
员工因私请假期间发生意外,按现行限定,用人单位能够予以病假待遇,非工伤的,用人单位不用承受其它职责的,如果非因工丧命的,用人单位要支付非因工丧命的待遇,符合工伤认定要求的,用人单位要承受工伤职责的。
【法律分析】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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