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构成。但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除了根据挪用公款的时间及挪用的数额进行判断之外,还应当根据其所挪用的公款的用途进行判断。首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构成;其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构成。所以,单纯根据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并无法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