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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过失爆炸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1-07-13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过失爆炸罪论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4.html

过失爆炸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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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4.html

过失爆炸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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