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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13

 

 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行使为目的,采用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卡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本罪增设之前,实践中对本罪曾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处理,可见,两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实质来看,本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际上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前奏,只是刑法将其单独提取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而已。(2)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后罪的犯罪对象除了信用卡之外,还包括其他金融票证。(3)行为人为了伪造信用卡而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前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4)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者事前通谋,为其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以后罪的共犯论处;否则,应以本罪论处。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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