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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向他人购买多余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可以用两个罪名进行规制。一是适用刑法第177 条之一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是适用刑法第196 条第3 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行为人收买的是他人多余的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能适用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条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购买了他人的信用卡并没有使用的,则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行为人购买的他人信用卡并冒充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使用的,则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一般包括三种情形: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利用捡拾到的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取现、消费;接受他人通过盗窃、捡拾、骗取等方式获得的信用卡并使用的6,笔者认为购买他人多余的信用卡并冒用的,也应属于冒用的情形之一。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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