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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