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此问题,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该是按着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也有学者认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问题,按着信用卡诈骗来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成安律师认为,由于大部分的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不敢直接使用,都要进行一定的伪造才能使用,涂改信用卡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因此,这可以按着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情形,按着来处理。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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