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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价证券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一、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 部门规章

1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审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更多内容参见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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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价证券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一、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 部门规章

1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审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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