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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出名的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并不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后,随着社会贫富差别的加剧就已经存在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四川刑事律师网专注刑事业务,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成安博士打造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正深陷囵圄或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将遭受不白之冤,我们都竭诚为您提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我们有专门的亲办案例集让您参考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忠于自己挚爱的职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是四川刑事律师http://www.scxsls.com团队每一位资深刑辩律师的办案感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2.html

 

更多罪名详情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阅: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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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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