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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防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防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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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防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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