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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08-22

2001年8月22日  〔2001〕高检研发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军事检察院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对刑诉法进行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反映,检察人员和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和执行经常发生分歧;为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建议我院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和中央六机关制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五日以内安排会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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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军事检察院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对刑诉法进行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反映,检察人员和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和执行经常发生分歧;为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建议我院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和中央六机关制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五日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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