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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2-09-23

2002年9月23日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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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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