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造、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变造货币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变造货币案(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附:
1: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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