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关于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附:
1: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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